曹雳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越南国会于2017年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法是越南现行有效的对外贸易管理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越南自2007年加入WTO以来外贸发展迅速,原有外贸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满足现实要求,该法的颁布响应了国家对外贸易发展需求,促进了越南外贸发展。
该法共八章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对管理对外贸易和开展贸易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适用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国家管理机构、从事外贸活动的贸易商以及其他相关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该法明确区分了越南贸易商、外商投资机构等在越自由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和国家管理外贸活动的责任,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妨碍对外贸易,减少政府对正常外贸活动的干预。
就国家主管机构进行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措施而言,该法主要规定了禁止进出口和暂停进出口措施的适用情况和适用对象、包括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进出口边境口岸和进出口商的指定在内的进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规定和权限、基于进出口许可和条件的管理措施、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自由销售证明书的使用。此外,该法对涉及邻国的外贸活动、专属关税区的货物管理的相应行政措施进行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技术和检疫措施在第三章予以专章规定。
根据该法,贸易救济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可向贸易救济调查机构提交贸易救济申请,依据本法规定的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顺序和程序,由工贸部部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进口货物被认定为倾销的,可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作出消除倾销措施的承诺;受补贴进口货物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国内产业形成的,可征收反补贴税、有关组织或个人就终止或降低补贴或调整出口价格作出承诺;过度进口的货物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可采取征收保障关税、适用进口配额、适用关税配额、颁发进口许可证等保障措施。
作为对常规外贸管理措施的补充,该法规定,对于货物来源地受战乱、灾害、环境恶化等影响而影响越南国家和消费者安全和利益的,政府有权对货物适用紧急管制措施。此外,该法体现了国家对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视,将外贸管理规定与越南签订的国际条约对接,尤其鼓励具有竞争力的国产产品参与外贸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和山区、边境、海岛、深山、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参与外贸活动,以带动国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外贸活动紧急管制措施和外贸活动发展的措施进行了专章规定。外贸管理措施的适用引起争议的,政府应当依据本法基于外贸管理措施争议解决原则,以规定顺序和程序组织协调、解决争议。
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7年6月12日05/2017/QH14号法律
曹雳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詹继续校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措施
第三章 技术和检疫措施
第四章 贸易救济
第五章 对外贸易活动的紧急管制措施
第六章 发展外贸活动的措施
第七章 有关适用外贸管理措施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实施条款